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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低收费民办幼儿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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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jchild
时间:
2012-10-22 17:56
标题: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低收费民办幼儿园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12〕5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的《低收费民办幼儿园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0〕133号) 的相关要求,省级财政今年将继续对全省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现就做好补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2年8月31日前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以下(不含伙食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幼儿接送交通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在物价局报备过的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之外,若具有以办兴趣班、实验班、特色班为名进行高收费等不规范行为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贴标准
根据福建省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2011-2012学年末在园幼儿数,按照100元/年•人的标准予以补贴,用于民办园购置设施设备、教玩具、安防维护设施等,以及园舍大型维修项目支出和园舍零星设备购置或维修项目等。
三、申报程序
1.补助对象申报。由符合条件的民办园填写《2011-2012学年低收费有证民办幼儿园补助申报表》(附件1)和《低收费有证民办园2011-2012学年末幼儿信息登记表》(附件2),同时附上同级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报备件的复印件,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局登记。
2.县(市、区)登记造册。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对象的办园许可证、在园幼儿数、收费标准等资料进行严格把关,逐园核对,建立台账,填写《符合条件的低收费有证民办园县(市、区)汇总表》(附件3)后上报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
3.设区市审核汇总。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材料做好审核汇总,填写《符合条件的低收费有证民办幼儿园设区市汇总表》(附件4),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抓紧做好补助对象的摸底登记和报送工作,把这一惠及民生的实事项目办实办好。
2.对补助对象的摸底登记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县(市、区)在造册后要对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虚报、不遗漏。对群众反映虚报、瞒报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材料报送要求。《低收费有证民办园2010-2011学年末幼儿信息登记表》的纸质材料请留存县(市、区)教育局备查;《2010-2011学年低收费有证民办幼儿园补助申报表》、《符合条件的低收费有证民办园县(市、区)汇总表》、《符合条件的低收费有证民办幼儿园设区市汇总表》的纸质材料需经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于10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逾期不予受理。4个附件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请发送至
JJC7850907@163.COM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余志丹0591-87091360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陈捷太0591-87097606
附件:1. 2011-2012学年低收费有证民办幼儿园补助申报表
2.低收费有证民办园2011-2012学年末幼儿信息登记表
3.符合条件的低收费有证民办园县(市、区)汇总表
4.符合条件的低收费有证民办幼儿园设区市汇总表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2012年10月16日
闽教基20125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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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17:56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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