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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结婚生子 女幼师痛失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Greedlinn    时间: 2012-12-20 00:28
标题: 结婚生子 女幼师痛失工作
幼儿园辩称该幼师先孕后婚违反国策园规

  在幼儿园当幼师的小胡做妈妈已经半年了。幼儿园因为小胡怀孕生子,在与小胡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再与她续签合同,而是承诺在产假后再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事后此承诺未能兑现。3月18日,小胡与幼儿园的争议在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怀孕后合同到期未续签

  据小胡介绍,她于2002年9月开始在南山一家知名的幼儿园担任教师。以往她和幼儿园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近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3年8月26日起至2004年8月25日止。

  去年年初,小胡怀孕,预产期在去年10月份。去年7月,学期结束后,小胡被幼儿园领导告知合同将于8月25日到期,园方考虑到小胡怀孕上班不方便,不再续签合同。但园方答应,小胡生完孩子后,如果决定上班需提前告诉园方,园方再作安排。

  孩子满月后,也就是去年11月份,小胡向幼儿园园长提出希望今年年初开始上班。小胡说,园长当时爽快地答应了。

  园方保留职位承诺未兑现

  然而,今年年初新学期开学后,小胡却接到幼儿园的通知,说幼儿园员工已满,无法给小胡安排工作。在后来的交涉中,有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很私人的问题,小胡与丈夫未婚同居,是有了孩子后才结的婚,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幼儿园早就可以将小胡除名。

  对此,小胡的丈夫告诉记者,他与小胡是自由恋爱,并已结为合法夫妻,并且依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领取了一胎生育证,小胡生孩子后,也未有计生部门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小胡夫妇认为,幼儿园无权代替计生部门对他们的合法生育行为进行指责。

  小胡夫妇还告诉记者,小胡怀孕分娩期间,这家幼儿园同时还有2位女老师因同样的原因失去工作。幼儿园还扣押了小胡的教师资格证。

  园方称先孕后婚违反国策

  小胡夫妇指称的这家幼儿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小胡夫妇所说情况,这位张姓女园长大部分予以确认。

  张园长告诉记者,去年11月份,小胡来幼儿园要求上班,由于新学期已开学,园方考虑等小胡的孩子大点再安排小胡上班。今年年初小胡又来找幼儿园,因为当时正值学年当中,幼儿园并无空位,无法安排。后来小胡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园方也一直在协调此事。前几天,幼儿园通知小胡3月15日前后上班,担任小一班的老师。但小胡拒绝了,小胡的丈夫称小胡不想上班,只想要补偿。

  对于教师资格证的问题,张园长先是认为,小胡的教师资格证是在幼儿园期间办的,现在小胡不是幼儿园的员工,自然不会给她。在与记者一番交谈后,张园长又改口说,就算教师资格证属于小胡,园方也必须选择时机交还给她,至于什么时机,张园长笑而不答。

  就张园长所说的小胡不愿上班的问题,小胡这样回应记者,她并非像园方所说的不愿上班,而是园方对小胡重新上班附加了条件,园方不愿按法定标准支付小胡分娩后到重新上班期间的工资。

  3月18日,此案在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小胡当庭变更了申诉请求内容,增加了赔偿金数额,并增加要求园方返还被扣押的教师资格证的请求。仲裁庭决定此案延期审理。

  相关法律

  女职工怀孕后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律师。

  广东商源律师事务所范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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