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立法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层次,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对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的受重视程度,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主体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利的。[6]比较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法案》(Child Act);澳大利亚在1972年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葡萄牙1997年制定了《学前教育法》(Pre-school Education Law),等等。可以说,政府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