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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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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23:1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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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家长和幼儿园之间官司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时一个案子判下来,双方还都觉得委屈。那么,如果孩子真的出了事,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负责任,哪些幼儿园不用负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呢?

  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首先,各位家长要意识到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这其中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而且是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所以这样界定幼儿园的责任,根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同时亦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说,如果真的出现了幼儿的伤害事故,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防患于未然,避免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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