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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孩子在园内摔伤责任谁来负?园方和家长应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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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3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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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的张女士日前给金华日报“法律热线”来电说:“我5岁的儿子在 幼儿园 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事后,我要求 幼儿园 赔偿我儿子的医疗费用,但 幼儿园 以我儿子摔伤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为由予以拒绝。”她问, 幼儿园 的说法对不对?

    有关法律工作者认为:

    可以明确地说, 幼儿园 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应当赔偿张女士儿子一定的医疗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张女士的儿子只有5岁,他在 幼儿园 期间,无论是上课或课余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 幼儿园 承担。 幼儿园 完全有义务对就读的小朋友们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尽管张女士的儿子摔伤发生在午休时间,尽管是私自玩耍,但 幼儿园 及其老师并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责任。换一句话说,如果 幼儿园 的管理没有一丝漏洞, 幼儿园 老师没有一丝失职,张女士的儿子就不可能私自去玩耍,也就不会有张女士儿子的摔伤一事的发生。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也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还规定:“在 幼儿园 、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综上所述, 幼儿园 应当给予张女士的儿子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当然,张女士的儿子也有过错。因为,摔伤主要是他不遵守园规所致,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张女士也应当承担儿子一部分的医疗费用。

相关链接:

     幼儿园 孩子 骨折:校园伤害学校难以免责

    今年2月12日上午,5岁的亮亮在 幼儿园 活动时,另一小朋友正好推着学校的玩具推车玩耍。当推车经过亮亮身边时,不小心将他撞倒。摔倒时,亮亮的右手撑了一下地板。事后, 幼儿园 将亮亮送到新华医院,医院确诊为骨裂,并于3天后开刀。

    “ 孩子 开刀的时候,对方 孩子 的家长来医院看过一次,但以后就再也没有消息了。”亮亮的父亲李先生说,目前亮亮的医药费及看病的交通费已经花费了约1万元,但 幼儿园 老师每次来探望时,对医药费问题三缄其口,实在逼急了,就让李先生找对方家长去协商。“我想知道,这事情到底是 幼儿园 负责,还是对方 孩子 家长负责?我现在应该怎么和 幼儿园 或对方家长谈,应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校园伤害,学校难以免责

    联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计时俊:

    首先,亮亮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是对方小朋友的父母。因为正是该小朋友的推倒行为致使亮亮受伤骨折,而该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今年5月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注意监管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等的责任。但发生事故是在上课时间,还是玩耍时间?事故发生是在教室里,还是操场上?是被同班小朋友推倒,还是其他班级小朋友?这都会影响到老师的责任大小。总的来说,作为 幼儿园 的老师,应尽到更多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发生此类伤害事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除了实际发生的医药费外,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误工费(一般是指家长因照顾幼儿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交通费(一般是指为治疗而产生的必要的以公共交通为主的费用)、营养费(一般以鉴定确认需要营养期限所发生的费用,通常为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以15元/天计)。

    来源:上海 新闻 晨报    记者: 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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