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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案件追踪】小孩掉进幼儿园汤桶被烫伤家长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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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1:3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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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缨教育讯:两岁半的小女孩樊某某在没有执照的 幼儿园 上学,就餐时与小朋友抢吃鸡腿不慎掉进汤桶,造成身体大面积严重烫伤。小女孩将 幼儿园 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 幼儿园 赔偿相关的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然而,原告认为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她将 幼儿园 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据被告宝安松岗中英文试验 幼儿园 介绍,这件事情发生在2003年12月24日中午。当时天气寒冷,学校给学生就餐准备了热汤。当小朋友在老师的引导下入座就餐时,从后面进来的樊某某冲到桌子旁边跟小朋友抢鸡腿,不小心摔倒掉进汤桶,右手臂和臀部、后背造成烫伤。


   幼儿园 认为原告樊某某遭受人身伤害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纯属意外事件,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她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事情发生后 幼儿园 把樊某某送到医院,并派老师在医院护理,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学校已经尽了相关义务。


  樊某某的父亲樊明告诉记者,女儿先后在松岗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女儿右手臂烫伤后完全没有皮肤了,臀部和后背的伤势让 孩子 只能趴在床上。40天出院后, 孩子 右臂仍未恢复正常功能。


  因此,樊明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樊某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12万元。今年6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法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被告开办的 幼儿园 上学,学校有责任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因此判决宝安松岗中英文试验 幼儿园 赔付各项费用共计约2.6万元。


  由于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法庭进行了二审,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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