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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斯律 于 2012-10-24 00:19 编辑
小张应聘某幼儿园教师岗位,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且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幼儿园领导找到小张说,由于在试用期内表现并非突出,所以需将小张的试用期延长1个月以便进一步观察。
分析
本案中,幼儿园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给劳动者转正,要么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目前的企业用工中,很多用人单位均有一条说明:试用期未通过者延长试用期。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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