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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圈] 晋江市2014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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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4:58: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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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路三千 于 2014-7-28 14:59 编辑

晋江市2014年幼儿园招生


(一)招生对象
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原则上,公办幼儿园不开设宝宝班(小小班),不接收未满3周岁幼儿的入园申请。


(二)招生时间
全市幼儿园招生登记时间为7月2日至3日;7月15日公布资格审查与录取结果,镇(街道)属公办、民办幼儿园公布资格审查与录取结果时间可适当推迟。


(三)公办幼儿园招生
1.公办幼儿园片区“两一致”对象
(1)市直幼儿园片区内招生
①实验幼儿园招收片区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园。
②第三实验幼儿园招收竹园小区购房户子女和片区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园。
③实验幼儿园和第三实验幼儿园片区界线。以湖光路—世纪大道为界,凭房产证明,居住在湖光路路南、世纪大道路东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就读实验幼儿园;居住在湖光路路北、世纪大道路西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就读第三实验幼儿园。
④第四实验幼儿园招收王厝社区、仕头社区和西园街道镇直单位适龄儿童(含落户在泉州轻工学院的正式聘用教职工子女)。
⑤第八实验幼儿园服务大山后社区和北至佳源路、东至社马路、南至大深公路、西至林麒路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企业职工子女。
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编制内人员子女入园,需具备如下条件:子女(含户口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同属片区户籍的直系孙辈)户口与法定监护人同户,法定监护人为单位编制内人员,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能提供片区内房产证明。
(2)镇(街道)公办幼儿园片区界定原则上延续过去划定的服务区,如需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2.公办幼儿园政策照顾对象
(1)驻晋江部队现役干部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市直、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园。报名时须提供军衔证、户口簿、直系关系有效证明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机关集中出具的适龄儿童花名册。
(2)上级驻晋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居住地市直、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园。报名时须提供公务员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干部履历表》、户口簿、房产证及直系关系有效证明。
(3)符合《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精神,1至3类人才,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幼儿园、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学,相关幼儿园直接招收本部分幼儿入园,其招生名额不计入招生计划数;4至5类人才,子女可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镇(街道)属公办幼儿园申请入园,实验幼儿园、第三实验幼儿园如有剩余学位,可通过派位招生办法接受本部分幼儿入园,除实验幼儿园、第三实验幼儿园以外的市直幼儿园、镇(街道)属幼儿园,直接招收本部分幼儿入园。报名时须填写并提供经公务员局、教育局核准的《晋江市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园)申请表》(附件4)、户口簿及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4)参照《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精神,规模企业(2013年在晋江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核心高管和专业人才(特指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且2013年按50万元及以上年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直系子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离居住地最近的市直幼儿园、镇(街道)属幼儿园申请入园(其招生名额不计入就读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报名时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个人完税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务工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和户口簿。


3.公办幼儿园“扩招对象”
(1)公办幼儿园在完成片区“两一致”适龄儿童和政策照顾对象招生任务后,如有剩余学位,可把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列为“扩招对象”:
①实际居住在幼儿园片区内,拥有片区房产,户口尚未迁入者子女;
②实际居住在幼儿园片区内(没有自有房产),户口与父母同户、同属片区户籍;
③父母户籍在幼儿园片区内,子女属港澳台侨籍的适龄儿童;
④晋江市荣誉市民子女。


(2)报名时须填写并提供《晋江市    小学(幼儿园)“扩招对象”申请表》(见附件2)、户口簿、房产证、亲子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超过剩余学位时,由幼儿园审核后直接招生;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超过剩余学位时,幼儿园可采用电脑派位(抽签)的办法招生,并当场公布结果。派位落选的,则按“就近入学”原则,到其他幼儿园申请入园。


(四)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招生
1.幼儿园招生“以社区为主”,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仍延续过去划定的片区,如需调整,由镇(街道)招生领导组制定具体方案。
2.民办幼儿园根据年检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于报名前一周张贴招生通告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根据“以社区为主”、“就近入园”原则招生。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计划招生。





三、工作要求
(一)履行政府职责,有序组织入学
1.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要成立招生领导组,制定《招生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招生方案于6月20日前制订公布并报教育局备案;市直小学招生方案于6月底前制订公布并报教育局和当地镇政府(办事处)备案;镇属小学、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当地镇政府(办事处)、教委(育)办备案。
2.严格控制班生规模与办学规模。各镇(街道)要严格按计划招生,市直小学起始年段班生额以45人为宜;来晋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镇(街道),在计划数与实际需求发生矛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班生规模,最大班生额不得超过55人。个别办学规模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确保生数逐年减少。
3.严格控制服务半径。要依法确保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就学,除接收政策照顾对象、符合政策规定的“扩招对象”、符合条件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
4.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小学、幼儿园招收片区适龄儿童入学,严禁用笔试、面试或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选拔招生。
5.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等,严禁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赞助费等;企业、村居(社区)、校董会、老人会等不得干扰学校招生工作,不得收取或要求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不规范收费。
6.加大招生监督力度。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当事人与学校领导责任。


(二)制订招生计划,保障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文化户口册》及近两年辖区内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变动趋势,认真做好生数预测,下达招生任务,制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的制订,可参考《2014年各镇(街道)小学一年级招生参考数》(见“附件1”)。
2.市直小学、市直幼儿园按市政府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招生方案、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要认真落实适龄儿童入学跟踪取证,确保辖区内义务教育对象全部按时入学。


(三)坚持“就近入学”原则,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在服务企业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园)”。
1.确保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全部入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不让任何一名在晋江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上不了学”的公开承诺,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纳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2.强化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组织协调。坚持“平等、融入、成才”理念,强化组织领导,在不断加大扩容建设的同时,坚持“统筹调剂”原则,全面推广电脑派位或先到优先的办法,妥善解决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3.让来晋务工人员子女读好书。应加强对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学习情况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让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在“有书读”的基础上实现“读好书”。


(四)关注弱势群体,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
1.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鉴别及入学组织工作。要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建档工作,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该接收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符合免、缓学规定的残疾学生要求免、缓学,要提供相应证明、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批。
2.开展“送教上门”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试点服务。
3.鼓励创办特教辅读班。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镇(街道),应积极创建条件,创办特教辅读班;鼓励特教学校开设自闭症实验班。
4.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各镇(街道)、校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龄人口花名册》、《残疾学龄人口入学(随班就读)花名册》,《残疾学龄人口免缓学花名册》,认真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取证工作,确保三类残疾儿童的各项入学率均达到93%以上。


(五)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园质量
1.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班生额分别为25、30、35人,每班班额最多不能超过5人,小学附设学前幼儿班最多不超过40人;班生额严重超标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拨补公用经费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2.加强对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扶持与规范民办 集体办幼儿园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2〕225号)精神,加强对民办、集体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幼儿园等级评估结果与收费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入园取证工作。要积极协调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配合片区小学、幼儿园不断更新完善《福建省3~18周岁人口接受教育情况登记表》,做好入园取证工作,不断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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