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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与招生]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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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23:0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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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许可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三、办理程序:

受理→承办→现场考察→检验→其他→审核→批准→办结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民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5、房屋安全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办校(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校(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校(园)规模、办校(园)形式、办校(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本区根据申办校(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校(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校(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校(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校(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校(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6、提供“证件”: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或房屋安全许可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办幼儿园的还要提供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7、学校(幼儿园)章程。

8、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要按照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聘任校长核准办法进行)、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齐全的填写《宁波市民办学校登记表》一式三份。办幼儿园的填写《浙江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和《宁波市民办学校登记表》一份。

五、承诺时限:

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七、联系电话:

86781923(教育局)86783575(窗口)、86780000(语音查询)、86783499(投诉)

八、中心网址:

  http://www.bl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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