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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幼儿入园后,确保幼儿免遭伤害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幼儿在园里受到伤害事故的情况仍有发生。该等伤害给幼儿和幼儿园都造成很大影响。本文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进行了浅析,以期对该等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幼儿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对在园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幼儿园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它是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幼儿园违反了其对在园幼儿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可归于幼儿园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上述法律条文看,幼儿园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幼儿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即同时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幼儿园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能充分发挥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能,起到保护幼儿园健康发展的作用,平衡幼儿保护与幼儿园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幼儿园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补充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而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平原则。其适用前提是,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四、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以财产性经济补偿为主,以非财产性的排除措施为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由于幼儿伤害事故主要侵犯了幼儿的身体健康权,导致幼儿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幼儿园除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五、对我们的启示
通过对幼儿园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标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原则,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教师、幼儿园安全。二是建立健全幼儿伤害事故赔偿的社会化机制、将办园风险社会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从设立幼儿伤害事故赔偿基金、幼儿园参保、幼儿参加人身保险等,以保护幼儿合法权益和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三是幼儿园应敢于依法维权。如果幼儿园确属自身过错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幼儿园应正确对待,不回避责任,更不逃避责任。同时以此为教训,加强建设、防止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果幼儿园确属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责任的,幼儿园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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