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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造成的。
例如,谢某是6岁幼童,2002年1月17日上午,他在就读的闽清梅溪镇的一家幼儿园的操场上自由活动时摔倒,左侧额头肿起,左太阳穴上方擦伤。该幼儿园的老师对其伤口作了简单的处理,放学时谢某由家长接回家中。当日下午,谢某被送到闽清县医院作检查,诊断为颅内未见血肿,左侧颅窝蛛网膜下腔囊肿。同月19日,他又被送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外侧裂蛛网膜囊肿,并在该医院做了囊肿切除术,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后谢某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书记载,颅内蛛网膜囊肿的整个病程进程缓慢,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本案中谢某上午摔倒,下午即患该病,与医学知识不符,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又如,2003年5月29日上午,某幼儿园由老师们组织全园儿童做早操,就读该园的3岁幼童黄兵也参加了做操活动。上午9时左右,老师们突然发现黄兵倒在地上,即迅速将其抱到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黄兵死亡。事后在死者父母的要求下,泸县公安局解剖尸体发现黄兵咽喉部卡有一颗荔枝。经鉴定,死者系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为此,黄兵的父母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不能证明死者所吞荔枝从何而来。被告幼儿园不知原告之子有荔枝,无法预知其会被荔枝噎食,且案发后立即采取了送医院抢救和通知家长的应急措施,尽到了合理管理的注意义务,不具有管理过错。
2、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使受害人所在幼儿园的其他学生,也可以是校外的其他第三人(比如在学校组织的一些校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或承办者)。
3、因受害人与第三人共同的过错引发的伤害事故。
4、因意外事件引发的伤害事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等等。
对幼儿园的建议
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减轻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有必要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完善幼儿园安全领导制度;
2.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3.完善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4.完善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5.完善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完善幼儿园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7.幼儿园可以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减少事故赔偿对幼儿园财政的压力。
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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