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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幼儿园经费:收须合法,用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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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23:2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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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某市教育局频繁地接到家长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投诉。其中贝拉拉幼儿园被投诉学费和伙食费过高:春江幼儿园被投诉园内教师截留、私分幼儿伙食费和变相强制收取“赞助费”;梨花塘幼儿园被投诉“除学费、伙食费外,又一次性收取了1380元的书费、暖气费、安保费、教具费等,且没有开具发票”。  

  问题一:幼儿园的学费和伙食费由谁决定?  

  学费和伙食费是幼儿园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但二者的收取标准和性质并不相同。学费又称保育教育费,这项费用的收取对于公办幼儿园来说自主权不大,因为公办幼儿园的办学经费由各地财政保证,因此其收费也要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约束,一般由当地的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或者由物价部门规定一个收费幅度,公办幼儿园可在这一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收费。  

  民办幼儿园的学费收取标准多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白行决定,但须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我国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伙食费则是幼儿园的一项代收费。根据相关规定,对代收费收支的亏损与结余应及时、准确地向家长公示。如有结余,幼儿园应该全部退还家长。  

  因此,若贝拉拉幼儿园为公办园而不在物价局规定的范围之内收费则是违法的。如果其是民办园只要有收费备案,那么即使收费标准偏高也不违法。对于伙食费则不论公办、民办,只要账目收支不平,就是违法的。  

  问题二: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有哪些?发票如何开具?  

  梨花塘幼儿园被投诉收费项目过多,且不开具发票,这在实践中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全国各地的幼儿园收费项目虽有差别,但收费项目大致都可归类为两种:一种是应收费,如保教费、住宿费等。这类收费均须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收取费用时由幼儿园提供发票。另一种是代收费,如各类兴趣班费、伙食费、服装费、书本费、保险费等。这类收费幼儿园应尽可能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能开发票的收费项目,一定要责成或协助幼儿家长向相关收费单位索要发票。如确实无法开具发票,则要向家长说明情况,取得谅解并接受监督。  

  因此,梨花塘幼儿园一次性收取1380元的各类费用,而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问题三:幼儿园能否收取赞助费?  

  交赞助费本质上是一种捐资助学行为,幼儿园收取赞助费如能坚持交不交自愿、交多少自决的原则,那么法律并不禁止这一收费行为。反之若是以自愿交纳之名行强迫收取之实,则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上,有些幼儿园收取赞助费是违规违法的。如果家长不按某幼儿园的要求交赞助费,则自己的孩子就上不了该幼儿园。在幼教资源紧缺的社会条件下,家长只能被迫“自愿”交纳这笔费用。而这笔费用交到幼儿园之后,基本上没有任何监管机制。为此,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明确禁止收取赞助费的行为,规定了“一费制”办法。但这种堵的方法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不少幼儿园都在钻制度的空子。如有的幼儿园改收“赞助费”为收“赞助物”,即口头指定某家长为幼儿园购买某物。对此,目前可行的管理方法应是前期规范和后期监督双管齐下。  

  因此。对春江幼儿园变相强制要求家长交“赞助费”的行为,相关主管机关可通过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方法进行管理。若确有家长自愿缴赞助费,则这些费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人财会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问题四:幼儿园经费应如何使用?  

  春江幼儿园教师截留、私分幼儿伙食费一事若查证属实,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伙食费应据实收取,多退少补。若有节余而不返还,则幼儿园涉嫌非法占有了家长的财产。对这种不当得利,幼儿园应积极主动返还。若拒不退还,则极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目前我国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监督力度较弱,但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应加强自我约束,健全财会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费、伙食费或其他经费,并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李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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