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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等事项的通知》(厦教财〔2011〕21号),确保我市民办幼儿园分级收费管理和财政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应于10月10日前和本区已评估定级并愿意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经评估被确认为民办一级、二级、三级和基本合格4个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实行保教费最高限价的规定,4个等级的最高限价分别为每生每月500元、400元、300元和250元。按2010年向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标准,高于相应级别最高收费限价标准的,应调降到相应级别的最高限价标准之内,低于相应级别最高限价标准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不得提价。
对愿意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协议一学年一签,于每年秋季招生前在幼儿园复评通过的基础上签订。
二、各区教育局应联系区财政局对协议书进行联合审核,于10月20日前将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上述公示无异议后,各区教育局应指导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严格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幼儿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建立名册,并在园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门。
四、对已和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中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收费标准,原高于最高限价现调降收费标准的,可按调降后的收费标准可上浮20%;原低于最高限价现仍执行原收费标准的,不再上浮。严禁变相增加家长的经济负担。
五、鼓励和支持实行分级收费管理制度的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的基础上提升评估等级。实行分级收费管理制度的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除财政给予专项补助10万元外,经区教育局审核,其收费标准可在升级后相应级别的最高限价内适当提高,实行优质优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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