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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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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23:3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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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50号)精神,市、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设立的,用于市本级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

(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比例安排。各区按2011年教育事业经费总额的4%安排,以后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期末达到8%以上。

(二)在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20%安排。

(三)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教育资金中安排。

(四)2011年从市级教育资金中安排500万元,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15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补助

1.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对公益性幼儿园市本级户籍幼儿实行生均定额补助,其中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的80%必须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的支出,20%用于幼儿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素质提升方面的支出。

2.困难家庭幼儿保育费补助。对市本级户籍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幼儿就读公益性幼儿园的,实行保教费全免。

(二)项目补助

1.建设项目补助。用于农村新建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以及为提升幼儿园的办学质量而实施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包括薄弱幼儿园的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以及因配套建设不足而租赁场地等。

2.开办资金补助。对新办公益性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用于购置办学设备等。

(三)奖励

1.达标升级补助。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幼儿园,每提升一个等级,给于一次性补助,用于教育设施改造和教育设备购置。

2.用于对学前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六条  补助标准和办法

(一)基本补助

幼儿生均定额补助。经认定符合办园条件并执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公益性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按幼儿园等级和在园幼儿人数(学前三年)实行幼儿生均定额补助。生均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每年按照幼儿生均教育成本、保教费的收费情况和财力情况测算确定。2011年幼儿生均补助标准为:准办园850元、省三级幼儿园950元、省二级幼儿园1050元、省一级幼儿园1150元。

享受生均定额补助的幼儿园,其收费不得上浮。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生均定额的20%实行“以奖代补”。

(二)项目补助

1.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

(1)新建的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建设标准,新建的村级幼儿园达到省二级以上的建设标准。

(2)公办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区和镇承担,市财政按“校安工程”补助办法对项目进行补助(不含城市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对新建、改扩建、置换(收购)的民办幼儿园按新增班级数,每班补助6万元,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3)大型修缮项目。2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按工程结算审价金额予以补助,其中:公办幼儿园补助50%,民办幼儿园补助20%。

(4)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补助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要求,并列入教育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竣工后由教育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5)幼儿园租赁场地补助。经教育部门认定,因小区配套不足需要租赁地场举办公益性幼儿园的,对房屋租赁费进行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开办经费补助。新办的幼儿园按班级数每班补助2万元。

(三)奖励

幼儿园升等级补助:达到省一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2万元;达到省二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5万元;达到省三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万元。

幼儿园的补助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市财政对区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第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区财政建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学前教育经费年度增长目标,并确保学前教育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可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补助。

(二)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幼儿园,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幼儿园。

(三)申请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幼儿园,其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应比上年有适当增长,并已缴纳“五险一金”。

  第八条  资金申请程序

  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市级相关部门将学前教育补助资金项目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将“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审核材料汇总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底下达专项经费预算。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区不得将市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冲抵区学前教育经费。

(二)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区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决算中,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筹集、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同级审计;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和区应建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考核制度。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对各区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以后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公益性幼儿园认定办法、公益性幼儿园年度考核办法,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园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今后,根据经济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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