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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基〔2011〕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近日,我省个别幼儿园借“六一”之名向家长发动捐款,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这种面向学生家长发动的“捐款”行为,违背了家长意愿,也违反了国家和我省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相关文件精神,应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2007〕330号)和《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幼儿园接受捐赠不得与儿童入园挂钩,更不得违背家长意愿以“捐赠”名义实行各种名目的经费摊派,或利用“六一”等节假日变相要求家长捐款。
二、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公办幼儿园违规收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所收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民办幼儿园违规收费的,应依照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同时,要向幼儿园举办者和管理者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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