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福建学前教育网

 找回密码
 联系站长
查看: 101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告通知] 关于2016年古田县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新任教师的通知

[复制链接]

928

主题

928

帖子

9093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093
学前币
2305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2:3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册福建学前教育网会员,分享更多优质资源,让你轻松玩转幼教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联系站长

x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6〕5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宁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办〔2011〕90号)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2016年古田县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计划的批复》(宁人社〔2015〕75号)等文件精神,为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新任教师5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的2014年、2015年、2016年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教学工作,专业对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24日至1998年3月24日期间出生)。
  3、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报名时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须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和所在院校的就业推荐表。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前应提供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将取消资格,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招聘条件详见《2016年古田县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新任教师计划表》所列招考岗位资格条件。
  二、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采取现场报名。报名者需持个人简历、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就业协议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2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报考者应在2016年3月18日8:00至3月24日17:00,到古田县第一中学办公室报名。古田县第一中学专人负责报考者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593-3882580,联系人:余老师)。
  2、资格审查。报名时应对每位应聘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招聘条件的由古田县教育局通知参加面试。
  (二)面试内容
  1、面试工作由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田县教育局按照上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如果个别岗位进入面试的考生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聘用计划数、没有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
  3、各职位面试均采取专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随机选取高一教学内容,在规定时间、地点备课,统一时间上课,主要考查应聘者的课堂教学能力;根据考生上课情况由评委当场评分;
  4、古田县教育局成立各职位专业人员评委库,在招考的当天抽签产生7名评委上岗参加评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在上岗前进行培训;
  5、考生专业技能测试顺序由抽签确定。
  6、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核和聘用
  1、体检、考核工作由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古田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等文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
  3、对考生进行体检和考核时,若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可按各职位考生总分(合格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或考核合格放弃的,不予递补。
  四、其他事项
  1、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由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古田县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聘用后服务期满5年方可借用、调动。
  3、新聘人员试用期为1年,若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
  4、整个招考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 《2016年古田县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新任教师计划表》.xls (19 KB, 下载次数: 320)


  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古田县教育局
  中共古田县委编办
  2016年3月1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联系站长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