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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方面获悉,为加强学前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浙江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浙江省提出,公办幼儿园使用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主要包括园长、专任教师、部分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按照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的班级规模,浙江省明确了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核定标准:专任教师按照班师比1∶1.5—1∶2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寄宿制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可适当增加。对于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应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专任教师。 [中国教育新闻网 记者 朱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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