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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是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自1992年起开展“福建省优质幼儿园”创建与评估工作至今,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幼教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全省已有省优质幼儿园75所,各设区市也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一大批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及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发挥,为我省幼教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质量的提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示范性幼儿园质量,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当前幼教改革与发展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幼教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和幼教一线工作者,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对《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并更名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在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幼儿园管理,发挥示范与辐射作用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我省幼儿教育水平。为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实施,提升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各设区市应组织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学习《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通过幼儿园的自查与整改,以及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升我省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做好“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的自查、复查和换牌工作。本通知之前我厅已确认为“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园所应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在对照标准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向设区市教育局提交自查报告和复查申请。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评估办法》组织市级评估小组对申请复查的园所进行复查,对符合“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要求的,由设区市教育局向我厅提交复查报告和更名与换牌申请,我厅将根据设区市教育局的复查报告,组织抽查,对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更名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并给予换牌。在设区市复查和省级抽查中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给予通报,取消“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称号。
三、积极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对近年来各设区市已评估并向我厅申请“福建省优质幼儿园”验收的园所,设区市应加大指导力度,在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评估办法》对幼儿园申报资格进行审查重新申报,我厅将于2008年秋季起启动“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验收工作。今后每年3月份为设区市向省教育厅申报时间。设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标准可参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具体评估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各设区市应积极指导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不断壮大示范性幼儿园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更上新的台阶。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
2.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
3.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
4.幼儿园保健室设备标准
5.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
6.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报表
闽教基2008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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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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