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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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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全市幼儿园切实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重点解决当前幼儿园保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保教活动学科化、小学化的倾向,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现就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
  要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按照办园标准及规范程序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要规范幼儿园名称。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作用。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方可冠以“国际”名称。
  要防止幼儿园“小学化”的倾向。幼儿园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以及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额。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合理控制班生额。
  二、规范保教行为
  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要强化常规管理意识,严格落实《厦门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要求(试行)》,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要杜绝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与行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严禁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社会上各类商业性活动。
  要合理设置并有效实施课程方案。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厦门市幼儿园课程改革指南(试行)》的要求和本园实际,合理设置课程,全面实施生活、运动、游戏、学习四类活动,重视一日生活各项内容的质量,提高活动的有效性,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不片面迎合社会上的不合理需求,不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收费性的兴趣班、培训班。
  要规范教材使用。各幼儿园应以《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教育用书》作为基本的教材,合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地方课程、园本课程所用教材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核的境外教材,不得购买途径不正规和劣质、盗版幼儿用书。
  三、规范教科研工作
  要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各幼儿园应立足园本特点,以教科研推动保教质量的提高,加快园长、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教科研工作应有利于幼儿园深化课程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提高保教质量。要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如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违反法规、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借课题、实验研究名义违规要求家长购买教玩具、书籍、设备等;以科研实验为由分重点班、优教班、特色班、识字班、英语班、蒙氏班等并作为班级名称;擅自接受社会机构在幼儿园挂牌等。
  四、规范师资配备
  要建立健全幼儿园教职员工的资格准入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人员,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准入审查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强化师资培养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相应岗位上岗证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对达不到教师资格和相应岗位资格的人员或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人员配置的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管理,坚持无培训不上岗、无相应资格不上岗的制度,形成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合理的师资结构、适宜的师幼配比。
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教师聘用制度,落实教师工资福利收入,保障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险待遇。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要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都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各幼儿园应支持教师继续教育,保证教师完成任职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规范收费行为
  要规范收费项目及其使用。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教局综〔2006〕1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不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收取其它费用。幼儿园代收的伙食费、点心费,应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用收支综合情况及监督电话,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区教育局应联合物价部门,依据《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所列等级,对辖区内各民办幼儿园进行成本核算,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报备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民办幼儿园办成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园,逐步缓解入园贵问题。
  六、规范安全工作
  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抓好幼儿园的各项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体系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
  要严格园车管理。确需接送幼儿的幼儿园使用的车辆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5〕234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校车统一颜色和标识的通知》(厦教局办〔2006〕41号)的各项要求,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要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幼儿园要采取随机教育、讲述安全小故事、情景模拟、安全演练等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七、规范宣传工作
  要积极宣传科学的育儿知识。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取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幼儿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密切家园合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幼儿园的招生广告应实事求是,并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幼儿园保教工作,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广大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的未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幼儿园依法办园、规范办学,突破重点,强化监督,严格问责,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各区教育局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各幼儿园根据本意见要求,开展办园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今年5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办园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三)市教育局将在区级检查、幼儿园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检查,对保教工作、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予以表彰,对保教工作、办园行为存在突出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幼儿园予以通报批评。
  九、本文件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厦门市幼儿园规范保教工作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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