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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圈] 福州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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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教幼〔2011〕1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
为保证我市幼儿园科学管理及保教质量,做好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年龄:市区幼儿入园年龄为三周岁,即2007年9月1日 —— 2008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二、报名时间:2011年7月1 -- 3日(具体时间各园自定)
三、招生要求:
1、招生人数: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人数,完成招生任务,班级规模应控制在: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 35—40人之内。农村学前班最多不超过40人。
2、幼儿入园必须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照榕价费字(1997)48号《关于幼儿园新生体检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卫疾控发[2005]408号文件《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精神,幼儿园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前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3、幼儿园入园的收费:
市、区县(市)公办园按照榕价费[2010]29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省级部门办园按照闽价费[2010]31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按照闽价费字[2007]330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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