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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圈] 厦门市201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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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00:2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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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201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幼儿园及学前班要根据办园(班)基本条件,尽量满足幼儿入园要求,努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暂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即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幼儿园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8日。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公办幼儿园以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公办幼儿园片区招生对象的确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18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ZF拆迁建设原因所致,则可在ZF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上学。
(三)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1.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到幼儿园登记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户口簿、免疫卡、健康卡;
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根据《厦门市人民ZF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报名入读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①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应标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相关记录);
②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③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合理调整和划定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不足的片区,应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就近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就读。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幼儿就近入园。
(二)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儿童入园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积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指导工作。
(三)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班生规模若要突破,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6月30日前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定级评估年审,确定评估定级。要及时与已完成评估定级的民办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接受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由双方于7月15日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7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签订协议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按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应依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没有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
(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裁决,不同区的幼儿园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7月10日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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