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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圈] 厦门市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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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2011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园。幼儿园及学前班要根据办园(班)基本条件,尽量满足幼儿入园要求,努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满3周岁的幼儿(即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三、报名时间
  幼儿园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20日。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程序
  (一)明确招生片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划定参与2011年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幼儿教育资源不足的片区,应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就近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就读。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幼儿就近入园。
  (二)发布招生公告。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招生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免疫卡、健康卡等有关证件,到幼儿园报名,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五、招生规定
  (一)招生片区内招生对象的确定
  1.招生片区内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招生片区内招生对象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ZF拆迁建设原因所致,则可在ZF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上学。
  4.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儿童入园合法权利的同时,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积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指导工作。
  (二)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若要突破,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各幼儿园要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幼儿园必须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调整招生片区范围。农村地区要在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园的前提下,加大布局调整的力度,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厦门市人民ZF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ZF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ZF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没有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裁决,不同区的幼儿园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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