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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指导,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政府应加强对示范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使之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 示范性幼儿园;幼儿教育质量;政府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学校(幼儿园)等级评估带来的弊端,逐步停止或取消了学校(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转而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本区域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制定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建设示范性幼儿园的高潮。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有助于推动区域幼教事业的发展与幼教质量的提升,但在此建设热潮中,存在盲目跟风等问题,各地建设标准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甚至照搬“等级幼儿园评估方案标准”,对于示范性幼儿园的功能认识不清、发挥不良。笔者想就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示范性幼儿园的功能及其宏观管理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以引起幼教同行们对此重要问题的关注。
一、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
示范性幼儿园,顾名思义就是能对本地区其他幼儿园起示范作用的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应该从所处的社区环境出发,积极地为其他幼儿园服务,为社区幼儿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1]
建设示范性幼儿园的提法由来已久,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教育部门应负责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积极恢复和发展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主办的示范性幼儿园”。1997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指出,“到2000年,所有幼儿园(班)都要达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达到本省幼儿园总数的2%。”
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一条“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第一款即提出今后5年(2003年一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文件还强调“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从这些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一直很重视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其目的是要利用示范性幼儿园带动全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政府和幼教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意义,绝不能盲目追风,或者走形式,而应合理布局、科学指导。
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绝对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
现行的幼儿园等级评估制度曾经对规范办园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对于等级评估流于形式,一味攀比规模和硬件。与此同时,大多数上等级的幼儿园均为公办,政府提供的教育资源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得到,致使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得不到保障。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当努力克服这些弊端。
示范性幼儿园与等级幼儿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与等级幼儿园评估的区别主要在于: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规范办园,提升办学质量,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目的在于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等级幼儿园评估原则是能上就上,符合标准就可以晋级,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原则是宁缺毋滥,由政府负责布局与规划,示范性幼儿园在本地幼儿园中只占一定比例;等级幼儿园评估重在结果展示,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重在过程;等级幼儿园评估重在达标,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重在发挥示范功能。
对于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功能,13号文已经界说得非常清晰:“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有学者将示范性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概括为保教示范、管理示范及引导政府投入。[2]由此可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绝对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在办学条件的物质环境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等级幼儿园评估的标准,但是对于等级评估中已经存在的诸如指标要求过高导致执行难或者指标不切实际、不实用从而造成浪费等弊病应当予以革除;在评估标准上应该侧重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园特色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特别应把社会影响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列为核心指标。
三、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13号文对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没有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并且规定“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目前一些省市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标准,如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从物质环境、人员配置、幼儿园管理、教师与幼儿的交往、生活管理、教育活动、家长和社区工作、幼儿园特色等方面对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提出了系列具体的指导意见。
不难发现有的地方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或“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标准”是照搬“等级幼儿园评估方案标准”;有的地方则仍然喜欢高标准,而不是从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教育水平出发,在执行过程中势必会出现等级评估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各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该因地制宜,不应盲目跟风。内地欠发达地区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就不能用同一个标准。
笔者以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评估)标准应包括五个模块:办学规模(含园舍环境、教育装备、人员配备、班级设置)、教育质量(教育活动、科研成果、师生关系、幼儿发展水平)、管理水平(管理人员素质、教职工成长与发展、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办学特色(含办学方向、校园文化)、社会影响(同行业示范作用、社会辐射作用、家长工作及其在家长中的口碑、社区工作及园区关系)等。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应有不同的目标层次,对于县、乡级示范性幼儿园就不能套用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标准。对于省、市级的示范性幼儿园应以综合性为主,即越是级别高的就越要突出全面的示范性;而级别低的,可以只要求突出某个或某些方面的示范性。
四、加强对示范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
(一)评估
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应该宁缺毋滥,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评估中应该严格把好数量关和质量关,都成为示范性幼儿园,那就不成其为“示范性”了;短期突击达到物质条件标准,最多符合等级幼儿园评估条件,但是没有示范性,在社区没有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没有社会影响力,就绝对不能凑数。把示范性幼儿园当作一种合格评选,最后的结果只会是示范性幼儿园示而不范,甚至会影响整个示范性幼儿园制度的发展。
(二)管理
对示范性幼儿园的管理、监督应该由示范性幼儿园自我管理与政府教育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专管相结合。
首先,示范性幼儿园应加强自我管理,注重长远发展。示范性幼儿园应立足服务,履行义务,主动发挥示范作用。示范是动态的榜样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幼儿园的自我管理,促进自身不断发展。
其次,对示范性幼儿园应实行动态评价,不搞“终身制”,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含金量”。通过定期检查督导与随时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评议与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同行业评议、家长反馈调查等社会评估相结合的验收、复查方式,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在强调基本物质条件建设的同时,更要关注内涵建设和提高,对示范性幼儿园的复查和评估除了关注幼儿园办园水平和质量外,一定要关注幼儿园是否发挥了示范作用,实行优胜劣汰。对于未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园所,应该即时提出整改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不过关者,应取消其“示范性幼儿园”的称号及相关“待遇”,以确保示范性幼儿园具有真正的示范性、先进性与引导性。
(三)扶植
首先,对已有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应给予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由于幼儿园属于公益事业,政府应给予示范性幼儿园财力上的大力支持。政府可以划拨专门经费给示范性幼儿园用于幼儿园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教科研活动和对社区的示范辐射活动;政策上可以给予适度倾斜,如在评优选先方面给予指标名额的照顾,在幼儿园管理方面给予更大的自主权等。
其次,要大力扶持具有示范性的私立幼儿园。近年来,随着幼教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私人等多种形式办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3]在这一新形势下,仅仅依靠公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显然是不够的,教育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在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思想端正、管理严谨、教育质量高并且拥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这其中就应包含民办幼儿园。对一些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育质量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民办园,政府应该扶持,将其纳入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中来,在政策与财力上给予一定支持。这有助于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消除社会公众对民办园、公办园地位不等的质疑。
再次,应加大对弱势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草根幼儿园(外来务工者子女幼儿园)的扶持,以促进规范办园,提高办学质量。外来务工者子女幼儿园是新时代的产物,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园(托)的困难,使务工人员安心投入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方面功不可没。毋庸讳言,外来务工者子女幼儿园存在管理水平低下、教育质量不高、办学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但为保障这些弱势群体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转变观念,加强梳理和引导,而不应一味地对之采取关门、停办、取缔等处罚,相反应帮助这些幼儿园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符合该类幼儿园发展的办学思路,[4]并扶持几所有一定影响的此类幼儿园,树立典范,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体系,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弱势幼儿园的整体发展和提高。
总之,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宁缺毋滥;管理应动态评价,注重发展。通过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及其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推动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虞永平.关于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发展的思考.早期教育(教师版),2007,(5)
[3]程敏.非正规学前教育研究概述.学前教育研究,2006,(11)
[4]刘璐,蔡迎旗.农村“留守幼儿”问题解决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学前教育研究,2007,(6)
1.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1996年3月9日发布,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13日fF发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1999]9号),1999年6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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