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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保健] 我国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发展的历程、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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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00:3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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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保育与教育是在儿童从出生到上小学这一期间,以正规、非正式和非正规的保育方式,保障他们的生存,促进他们的成长、发展和学习。它的方案一般针对两个年龄段:3岁以下儿童和从3岁到小学入学年龄段的儿童。1

  长期以来,3岁以上儿童的保育与教育更被社会关注,而3岁以下儿童的保育与教育,常被当作家庭内部的事而被社会、政府所忽视。伴随脑科学研究、社会投入产出理论、社会公平意识的发展,国际社会正逐步形成共识:投资0~3岁儿童的发展,是一项低投入高回报的事业,惠及个人、家庭,更惠及国家和社会。本文就我国3岁以下儿童保育与教育的发展历程、现状、走向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发展历程

  (一)混沌阶段(1980年以前)

  1.发展历程

  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将托儿所和幼儿园分开管理,行政上托幼机构归所属单位管理,业务上教育部门分管幼儿园,卫生部门分管托儿所。1978年,五届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

  2.发展特点

  这一阶段,尽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称呼有明确区分,但在政策法规中,二者并未有明确区别,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政策混在一起。并且,政策总体偏向于幼儿园,对3岁前托儿所的保育与教育没有具体的政策规范,3岁前儿童的发展问题实际处于学前工作中的边缘位置,并未引起重视。2



  (二)区分阶段(1980年——1990年)

  1.发展历程

  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1981年6月,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提出托儿所教养工作的具体任务。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3

  2.发展特点

  这一阶段,政府对托儿所的性质和任务做出明确说明,但政府只关注到正规教育机构——托儿所的保教工作,重点在保育,并且重视的是城市托儿所的保育,家庭里3岁前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以及农村3岁前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均被忽视。4



  (三)发展阶段(1990年—2000年)

  1.发展历程

  各方努力:1990年,国家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指出:“幼儿园是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要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991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通过了《三优工程指导纲要》,欲做一个区域范围内的儿童发展规划。“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开展的“三优工程”“摇篮工程”等,也在做类似尝试。

  注重保育:20世纪90年代初,《儿童权利公约》《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2000年)》等,明确指出儿童早期健康的内容和监测指标,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的保健设备、人员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城市先锋:1996年,广州市实施了“广州市百名0~3岁儿童潜能开发项目”,并出台《广州市0~3岁婴幼儿社区保教服务方案》。1999年,上海着手建立0~6岁托幼一体化的管理,并开展了《0~3岁儿童早期关心和发展》的研究。5

  2.发展特点

  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政府非常重视托儿所的建设,不仅关注公立托儿所,对民办托儿所的创设也开始规范。

  第二,政府仍然更重视保育,政策集中于集体机构中的环境与保健方面,对婴幼儿心理发展与教育比较忽视,但提出了0~3岁儿童养育的重要原则,即“保育和教育相结合”。

  第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都在涉足0~3岁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但彼此间缺乏合作,缺乏责任的落实,也缺乏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四,发达地区率先做出以教育部门为主管,以社区为依托,多力量合作,托幼一体化的尝试,但尚处于理论模型和研究探索阶段。



  (四)蓬勃阶段(2000年至今)

  1.发展历程

  责任归属:2004年,教育部第15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指出:“0~3岁不光是教育问题,包括多方面,如卫生保育。这一块,在十五以前,一直属于卫生部门管理……‘十五’开始,0~3岁教育问题明确由教育部负责”。201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指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0~3岁儿童早期发展的推进工作。”

  政策引导: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提出,要“大力推广0~3岁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指导的经验”。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要“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各方努力:2001年,中国教育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了“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ECCD)”合作项目。2004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启动了“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项目,成为唯一自上而下全面推动儿童早期发展的政府部门。2006年,卫生部在19个省市组织5700个家庭,启动“儿童早期发展干预”项目。2007年,“儿童早期发展高层论坛”发表了倡议书——让每一个儿童拥有良好的人生开端。62010年9月,我国出席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届世界幼儿保育和教育大会,并作了题为《为未来奠基:中国幼儿保育与教育发展政策与展望》的发言。

  城市先锋:2001年,北京颁布《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将北京市民受教育的法定年龄从3岁降到0岁。201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立覆盖全市的0至3岁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网络”。上海早在1999年就开展了“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和发展”的研究。



  2.发展特点

  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政府高度重视0~3岁儿童的早期发展,不仅重视儿童的生存、保健、营养,还重视儿童的心理发展与教育,从对儿童生命存续的关注提升至对生命质量的关注。

  第二,能够用生态系统眼光看待早期儿童发展,关注0~3岁儿童微观系统的质量提升,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三,0~3岁儿童早期发展已突破托儿所的局限,逐渐成为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利用社区点多线长面宽的特点,让社会对儿童早期的关心网络化、普及化。

  第四,0~3岁儿童的保育与教育是一项跨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服务,基于该特点,国家有关部门、团体在政策层面已形成整合倾向。

  第五,0~3岁儿童早期发展已不是区域性的尝试,它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很多省市仅达到意识层面的重视,尚缺乏具体实操的目标和规划。

  第六,既从儿童发展的连续性考虑,又从幼教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出发,多地开展托幼一体化教育,以及幼儿园与社区的合作。

  第七,注意到教育的公平发展,对偏远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0~3岁儿童有一些扶持项目。但全国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均衡。

  第八,学前教育的普及年龄以及受教育的法定年龄逐渐向出生时延伸。



  二、我国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发展的现状与未来展望

  我国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发展呈星火燎原之势,尽管存在问题,但发展方向明确。目前,有些城市发展成熟些,有些城市还在跟进。以下是些“绕不开”并且正在努力的方面。

  1.依托社区提供早教服务

  0~3岁儿童的主要活动范围是家庭,如何为分散的儿童提供及时、系统的服务,需要负责部门具有既能衔接政府又贴近家庭的特点。在我国,计生委以其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承担了这项责任。

  早期教育社区化,是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共识。在我国,幼儿园丰富的教育资源也在尝试与社区早期教育共享。我国专业的0~3岁早期教育队伍匮乏,而幼儿教师对学前教育领域比较熟悉,上手快,他们为社区早教提供服务的同时,幼儿园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获得了动力。



  2.跨部门的合作与资源整合

  0~3岁儿童的发展涉及营养、卫生、保健、教育、产休假和资金支持等多方面,因此也就涉及多个部门,如教育、卫生、计生、妇联、民政等。这些部门都为0~3岁儿童做着贡献,但侧重点不同。教育部门强调学前三年早期教育,卫生部门强调母婴保健和早期干预,计生部门强调生殖健康和独生子女培养,妇联部门强调家庭教育,唯独没有哪个部门来综合考虑和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发文或者单独发文的方式来部署,还没有上升到政府层面和职能层面,难以形成合力。7缺乏统筹,就易缺乏责任落实。目前,我国仍在探索跨部门合作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



  3.重视对家长的指导

  一直以来,各种早教机构的活动主要针对儿童,采取“上课”的形式进行干预。然而,与父母的朝夕相处相比,早教机构每周若干小时的教育,成本高,收获有限。同时,早教机构多偏重于训练儿童的认知、动作发展,对于儿童情绪、社会性的培养重视较少。从儿童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做法不可取。“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训练孩子,不如更新家长的育儿观念,提升家长的育儿水平。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主张:不仅要重视“早期教育”,还要重视“早期教育指导”,前者是面向婴幼儿,后者则面向婴幼儿家长。从改善儿童发展的微环境出发,促进儿童发展。



  4.为儿童早期发展制定标准

  目前,市场上的早教机构数量庞大,鱼龙混杂,这不仅因为市场准入规则不规范和监管不力,还因为对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缺乏标准。早期教育的价值在儿童幼年时不能全部展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早教机构的质量,家长无法立即做出判断。正因如此,父母很容易迷失在各种新宣传、新理念中,并且无法判断孩子的成长有多少是源于这些东西。这就为质量低劣的早教机构提供了机会。因此,儿童早期发展需要权威部门做出科学的规范,推出统一、科学的早期教育标准及评价方法。



  5.政府主导早期教育

  我国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至今仍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我国教育经费本就不充裕,在有限的经费中,还呈现出“保大放小”的局面。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相对偏高,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初等教育投入相对偏低,学前教育支出较少,早期教育投入几乎为零。8

  2010年3月12日,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委派专人前往北京饭店“两会”港澳代表委员讨论地点,听取他们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林顺潮代表(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副院长)认为,《规划纲要》文本对0至3岁婴幼儿教育没有过多涉及,鉴于其重要性,建议花些资源研究,对0至6岁学前教育整体提出政策措施。9然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最终提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对0至3岁婴幼儿教育只提到要“重视”。目前,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仍然是市场主导,鼓励民间资本注入早期教育市场,政府主导的0~3岁儿童的教育格局还没有形成。

  2010年9月,首届世界幼儿保育和教育大会上,来自所有分会场的一个强烈声音就是:公共投入应该对幼儿保育和教育承担主要责任,“早期保育和教育的市场调控并不可行”,政府在其中应该起关键作用。10可见,政府主导早期教育,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发展的方向。



  6.注重教育公平

  正如教育中的马太效应,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工作,在财政丰厚、经济水平高的地区开展得好,父母的早教意识先进;在经济落后、财政乏力的地区,工作开展困难,父母的早教意识淡薄。同样,受市场规律限制,早期教育机构也云集在人口密集、收入水平高的城市。这无形中助推了社会阶层的代际转移,加剧了社会不公。目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在全国所有省市开展了0~3岁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ECCD)项目也在越来越广泛的城市覆盖;教育部、妇联、卫生部等联合开展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也指向所有儿童。可以看出,注重教育公平也在呼唤政府来主导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工作,而不能将它交予市场调控。



  7.师资的专业化

  相对于我国数千万0~3岁的婴幼儿的数量,我国早期教育师资严重匮乏。

  2003年,《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出台,首次将育婴师作为职业来认定,意义重大。但因其侧重保育,文化起点低,就业准入制度难以实施等,社会认可度不高,这对于知识和技能高度综合的科学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来说,远远不够。在托幼一体化的过程中,幼师也投入到0~3岁儿童教育工作中去。但3~6岁和0~3岁儿童的身心发展差异巨大,幼师也有专职的工作,精力有限。目前,在卫生保健机构从事儿童早期发展的人员是医生,在早教机构从事早期教育的人员,少部分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大部分只受过简单培训或根本没有受过培训,这样的专业素养,同0~3岁“人生成长的关键期”和早期教育“基础教育的基础”的地位极不相配。11因此,规范行业准入,培养大量专门针对0~3岁儿童早期发展的师资,也是我国0~3岁儿童保育与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车延菲)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幼儿的保育与教育: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07年.

  [2]何媛,郝利鹏.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3).

  [3]何媛,郝利鹏.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3).

  [4]何媛,郝利鹏.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3).

  [5]戴耀华,关宏岩.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全国发育行为儿科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

  [6]戴耀华,关宏岩.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全国发育行为儿科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

  [7]戴耀华,关宏岩.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全国发育行为儿科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

  [8]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人口与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研究,2009,(2).

  [9]用改革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港澳代表委员积极为《规划纲要》建言献策.

  [10]冯晓霞,周兢.构筑国家财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届世界幼儿保育和教育大会简介.学前教育研究,2011,(1).

  [11]孙志鸿.政府在儿童早期发展中发挥作用方式研究报告.南京三优科学育儿研究中心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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