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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中山市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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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22:5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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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发展的启蒙者和引领者。但是,一直以来,在许多幼儿园,尤其在中低收费的农村及民办幼儿园中,幼儿园教师普遍存在着“三低一高”现象,即“待遇低、学历低、职称低、流动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影响了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其中,“待遇低”是导致幼儿园师资队伍“学历低、职称低、流动率高”的直接原因。2009年10月1日是令中山市幼儿园教师振奋欣喜的日子,因为从这一天起,《中山市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意见》(中教[2009]25号)(以下简称《工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全市(中山是不设县的地级市,下辖24个镇区)幼儿园教师的收入待遇有了制度保障。   

  一、《工资指导意见》的出台   

  教育部等10部门2003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优化教育结构,重视学前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   

  为切实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中山市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严格把握教师准入资格;第二,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第三,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第四,实施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程。通过这四个方面推进教师队伍优化发展。《意见》中还特别就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幼儿园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稳定和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   

  为此,市教育局会同市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全面调查了全市幼儿园教师的收入现状,召开了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家长座谈会,并对不同类型幼儿园的运营成本进行核算,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全市镇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于2009年10月出台了《工资指导意见》。为建设和稳定全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工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工资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标准和要求、保障措施等部分。   

  1.指导思想 《工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为:“建立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指导思想简明扼要表述了制定《工资指导意见》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稳定和优化幼儿园教师队伍,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其基本手段是通过工资指导意见,建立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   

  2.基本原则 《工资指导意见》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待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与所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效益挂钩,根据幼儿园的等级、综合效益等情况,确定教师的待遇标准。二是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既制定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同时也制定幼儿园教师月人均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在保障教师基本收入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幼儿园教师收入的差距,实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基本原则为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确定指明了方向,为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和稳步提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3.标准和要求 《工资指导意见》还确定了两条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一是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这是针对镇区所有幼儿园教师的最低标准线。这条标准规定,在职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为18000元/人/年,即1500元/人/月(不含单位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下同)。二是幼儿园教师人均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它将幼儿园分为四类,分别对这四类幼儿园教师的人均最低工资作出了规定。(1)非等级幼儿园,在职教师年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2040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700元;(2)市规范幼儿园,在职教师年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2280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900元;(3)市一级幼儿园,在职教师年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2520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2100元;(4)省一级幼儿园,在职教师年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3000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2500元。   

  此外,《工资指导意见》还就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以及工资待遇正常晋级机制作出了规定。(1)绩效工资。幼儿园在职教师人均工资待遇高出最低工资指导标准部分作为绩效工资,由幼儿园在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科学考核的基础上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2)经费来源。按照幼儿园现有经费的来源筹措经费来执行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办学单位在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和人均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3)工资待遇正常晋级机制。要建立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正常晋级机制,调整幅度参照中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确定。这一规定为镇区幼儿园教师待遇的合理稳步提高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保障。   

  4.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工资指导意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工资指导意见》还对激励和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激励先进、分步实施。自2009年10月1日起到2011年9月1日前,为贯彻落实镇区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能够落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年检合格的幼儿园,市里将一次性奖励1万元;从2011年9月1日后,全市所有幼儿园都要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将落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幼儿园年检合格的必达指标。过渡期的设立为镇区幼儿园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奖励措施的采取,有利于调动幼儿园贯彻《工资指导意见》的积极性。将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幼儿园年检合格的必达指标,有力保障了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二是适当提高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在完成各类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后,将适当调整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以保障幼儿园能在限期前完成执行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这一保障措施,有利于幼儿园充分做好财政资源准备,以切实落实《工资指导意见》对幼儿园教师待遇所作出的规定。   

  三、《工资指导意见》的重要价值   

  1.有利于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   

  执行《工资指导意见》的标准是没有地域和体制限制的,即不分城区和农村,也不分公办园和民办园,所有幼儿园均一视同仁,均需严格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落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这样做必然有利于实现中山市城乡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从而整体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   

  2.有利于改善教师待遇,推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工资指导意见》作为镇区幼儿园教师提高待遇的政策依据,显然会成为中山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的有效抓手,也鞭策着中山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工资指导意见》的时间表,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地落实各镇区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相信,随着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逐步落实,必然会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有效地推动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作者:冯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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