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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乐清市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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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0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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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温州市教育系统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及《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教育系统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乐清市教育系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我市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所需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  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采购范围、对象

  第四条  乐清市教育局是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乐清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是负责本系统物品采购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乐清市教学仪器站依法组织我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集中采购活动相关事务,并接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设在乐清市教学仪器站。

  第五条  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学校上报的《乐清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每年3月、9月上报),审核和编制全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核准。

  3、负责对本系统物品采购的方式、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教学仪器站的主要职责

  1、接受本系统各学校(单位)的委托,根据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依法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属市政府集中采购的(包括信息化装备),由市教学仪器站上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属部门集中采购的(包括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九条规定的超过限额标准的物品采购),原则上由市教学仪器站组织采购。

  2、待物品采购完成后,市教学仪器站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结清有关款项。并对采购项目验收文件资料、采购招标现场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实施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全市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章  学校物品采购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采购物品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原则上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采购。

  第九条  学校采购物品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采购办法如下:本年度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原则上由市教学仪器站组织采购;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属以下特殊情况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学校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1、学校急需添置的有关教学设备及设施,市教学仪器站不能及时进行采购的;

  2、有特殊要求或时间要求紧迫、标的数量较小无法进行统一采购的。

  第十一条  学校对物品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主要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招投标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政务)公开栏上。

  4.采购物品完成后,各校(单位)应将上述有关材料整理入档备案。

  第十二条  在学校物品采购过程中,除合同中特别注明外,采购物品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四章  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市教学仪器站应按照有关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采购,采购结束后按照经费补助标准文件落实补助经费到各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限额标准。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批,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市教学仪器站在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成立由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监察室、计财科、采购学校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政府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市教学仪器站应根据采购物品,向社会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企业或供应商报名登记,及时邀请有关专家制作招标文件,并将招标信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市教学仪器站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适当的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公开组织招投标。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市教学仪器站对所采购的物品经市场调查和了解信息后,制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采购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谈判。谈判可采用背靠背谈判或集中谈判两种。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违规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市教学仪器站根据采购小组意见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商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没有超过三家供应商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议价方式采购。市教学仪器站和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市教学仪器站应将经过部门集中采购的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乐清教育网》及时予以公布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组织验收。合同落实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的内容,按时供货、安装和调试完毕后,由市教学仪器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或有零部件损坏的,市教学仪器站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参与监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结算方式:学校根据采购合同,应及时将自负部分资金汇入市教学仪器站指定的账户。市教学仪器站根据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做好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了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应向市财政局实行月报和季报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分解采购项目,规避采购额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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