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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杭州市上城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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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0:0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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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行为,进一步办好食堂,服务师生,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为师生服务为主要目的,是学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对外承包、不得按社会化方式经营。

  一、组织管理

  学校应成立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人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食堂膳管会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月对食堂饭菜质量、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学生和家长对学校食堂的意见和建议,以加强对食堂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食堂应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人员,进行独立的食堂财务核算。食堂财务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食堂财务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食堂财务档案。

  二、票据管理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要建立健全伙食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三、帐户管理

  1.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食堂帐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缴入食堂账户。

  2.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帐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布膳食收支帐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四、收入管理

  食堂收入包括伙食费、利息收入等。

  1.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不得盈利,并严格按杭州市《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操作(杭教计[2005]51号、杭价费[2005]209号、杭财综[2005]698号),学校实行收费代办。

  2.学生的伙食费按月收取,收取的伙食费应及时缴存银行,并于每月底结清。学生病事假连续超过三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

  3.教职工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按月交入食堂帐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其交纳标准不得低于学生的伙食费。

  五、支出管理

  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1.中小学食堂实行动态管理,在现有标准条件下,要努力提高伙食质量,严格控制伙食成本,各项支出应依法取得发票,其中所用主辅料(如面粉、食油、肉类等),必须经学校考察后,到正规厂家或商场进货,并与之签订购货合同。食堂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各类支出票据,严格各类报销手续,确保支出合理、合法。

  2.中小学食堂的用电用水,由学校统一安装分电表和水表,水电费、燃料费按月进入成本核算,列入膳食支出中的水电、燃料费支出开支。

  3.中小学食堂临时工按相关人事规定配置,其工资及按规定发放的伙房人员劳保用品可进入伙食费成本核算。食堂帐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和非食堂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严禁开支应属于学校行政开支的招待费和教职工福利等经费。

  4.中小学食堂零星维修、零星设备添置可进入成本核算,据实列支,列入食堂其他支出开支。

  5.幼儿园的相关膳食经费开支按《幼儿园工作规程》执行。

  6.食堂设施设备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操作,食堂固定资产列入学校行政管理。

  六、财务报告、财务分析

  学校食堂每月要向学校行政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七、财务监督

  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情况开展实时监督检查。

  教育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

  八、违规处理

  学校食堂经营以服务为目的,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师生利益。严禁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等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教育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上城区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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