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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范围:余杭区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设立、终止、合并、变更。
二、受理部门:余杭区教育局职教成教科。
三、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许可项目收费:不收费。
五、许可项目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
校长: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教师:每一专业有2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场地:有“适合办学”的自有房产300平方米以上;此房产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以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资金:开办资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许可机关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许可经办人对公示内容予以说 明、解释的,许可经办人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 本岗位责任人:
(二)受理
1、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报科长审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查
1、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申请已经受理。
2、本岗位责任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照学校设置标准,认真审核全部申办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评议委员会复审。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1、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审查人签署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余杭区社会力量办学设置评议委员会。
3、岗位职责及权限:认真进行实地察看、评议,将评议结论报局领导审定。
4、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五)审定
1、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人、审查人、复审人签署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材料,签署审定意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1、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受理、审查、复审、审定意见齐全。
2、本岗位责任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将申报材料整理归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还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时限:5个工作日。
七、投诉
(一)本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电话等。E-mail: Tel:86224193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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