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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0〕297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对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抓紧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编制完成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规划(2011~2013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0年底前
二、落实三年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规划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解决好城区、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提供“保基本、全覆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3年底前
三、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
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幼儿园(含厦门市19所),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省财政按分类分档定额进行补助。
2012年底前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省财政实行以奖代补,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 2011年8月底前建成169所,2012年底前再建成300所
四、制定低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贴办法
省级财政对入园幼儿人均月收费在150元(不含伙食费)以下的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末在园幼儿数予以100元/年·人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0年底前
五、落实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相关政策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厅、地税局、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由各责任单位和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自负责)
完成时限:2013年前
六、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0年底
七、严格准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明确寄宿制、全日制、简托制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举办条件,明确举办的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工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所有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八、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建立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九、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
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药监局、综治办、食安办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制定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一、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二、扩大幼教师资来源
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并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省委编办
完成时限:2011~2015年
十三、加强师资培训
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省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2015年
十四、加强园长队伍建设
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五、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2012年底前
十六、加强分工协作
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3月前
十七、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八、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0年底前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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