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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省政府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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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12年底,新增27万个幼儿教育学额,基本满足120万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至2012年新建469所公办幼儿园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级财政按在园幼儿数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补贴
  ■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住宅小区开发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予以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支持
  昨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摆在重要位置,强化政府主导,公办民办并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入园难问题。《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三个阶段目标、四条发展原则和六项政策措施。
  三个阶段目标
  ——到2012年底,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全省城乡新增27万个幼儿教育学额,基本满足120万名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实现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1%。推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建设,实现所有幼儿园合格达标,杜绝无证办园。
  ——到2015年,加大农村幼儿园布点建设力度。在城乡接合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3%。
  ——到2020年,实现学前教育较高水平发展。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
  四条发展原则
  ——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质量”。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县级统筹,增加财政投入,优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坚持公办民办共同发展。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在按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水平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坚持发挥政策的保障作用。把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大各级各部门的政策扶持力度,并全面落实到城乡规划、资金投入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六项政策措施
  ——编制幼儿园三年建设规划。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000~6000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原则上规模不超过360人;因人口较少无法独立建园的建制村,应采取多种形式为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在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等,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在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后,将房产产权交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并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公办民办并举解决入园难问题。在全省组织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园(其中厦门19所),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园目标。2011下半年至2012年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接合部入园难问题。
  对新建、扩建民办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予以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支持。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低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级财政按在园幼儿数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补贴。对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级予以奖励。对符合税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
  ——加强规范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制定并颁布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确保2012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落实幼儿园校舍安全等措施,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强化经费保障。省财政今年安排专项资金4亿元,对全省新增169所公办幼儿园建设按分类分档定额进行补助。至2012年,对城区和城乡接合部再新增的300所公办园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的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等办法,扩大幼教师资来源,力争通过3-5年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省、市、县三级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省、设区市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为主统筹建设,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设用地、人员编制、办园经费、收费管理、规范办园等方面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强化督导评估,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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