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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 学生校园受伤害学校要负责,《解释》维护市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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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1:3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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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就《解释》会给老百姓带来的“好处”,日前,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在接受了海南特区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解释》只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12项。以下的《解释》,市民可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解读一:学生校园受伤害, 学校要负责

    今年3月份,何先生女儿珍珍在学校里被足球击中眼睛,送到医院花了3000多元钱才算医好。但学校却以当事人还没有查出之前,不能定论不予赔偿。

    《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幼儿园 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解读二:消费时被误伤 商家掏钱赔偿


    3月22日,海口市的林先生在一家歌舞厅喝酒,邻桌消费者因一点小事打架,林被一张飞过来的凳子打到头上流了很多血。事后林先生找老板要医药费。老板却说,其歌舞厅也为此受到损失,他也是受害者,请林先生谅解这次意外。

    《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消费者在营业场所被误伤,营业场所需承担相应赔偿。
     
       
    解读三:保安伤业主赔偿费由物业公司掏

     
    今年3月份,海口市龙昆南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把业主吕先生打伤后,吕先生去找物业管理公司要赔偿。公司经理却说他们已经根据情况扣了打人保安当月工资,而打人者是保安,属于个人行为,要找赔偿去找打人者赔偿。

    《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向雇员追偿。
     
    解读四:上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

    今年2月份,海口市陈小羡女士在上班途中,与一辆公车相撞,陈女士当场昏迷。为此,陈女士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陈女士康复后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处理,但单位以种种理由推脱,并让其最好去找肇事者要钱。为了不和本单位闹翻,陈女士也只好忍气吞声。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今后像陈女士的受伤者在找肇事者要到赔偿后,还可以向所在的单位要“工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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